中油8.2億補稅罰款 繳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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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工廠沒蓋好,就適用工業用地地價稅率長達四年,被稅捐處連補帶罰8.2億餘元,中油還因此聲請釋憲,促成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9號的產生與土地稅法的修正;不過,最高行政法院強調大法官釋憲沒有明定該法立即失效,因此沒有溯及既往適用問題,中油仍必須補稅罰款8.2億餘元。 該案緣於79年,中油向高雄市建設局申請在前鎮區的四筆土地興建爐管預製廠、噴砂場,在建設局要求兩年內完工的前提下,成功申請到工廠設立許可證,並申請依千分之10的工業用地優惠稅率課地價稅,而不必依累進稅率課稅。 但高雄市稅捐處89年清查,發現中油不但沒在82年完工,也沒有申請改用一般用地稅率,因此補徵中油85年到88年的地價稅差額2億餘元,並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處以短匿稅額三倍的罰鍰6.2億元。 中油不滿,認為當時的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僅在減免地價稅條件改變、卻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才要依短匿稅額處三倍罰鍰,而工業用地的特別稅率跟地價稅減免的意義不同,適用的法律依據也不同,施行細則卻逾越母法規定,將工業用地一併納入裁罰範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向司法院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95年11月作出第619號解釋,認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處罰失去自用住宅用地與工業用地等適用特別稅率土地資格的土地所有權人,的確違憲,要求條文須在一年內失效,連帶使得行政院去年通過土地稅法第54條修正案,將處罰構成要件納入「適用特別稅率」。 該釋憲雖然是中油的一大勝利,中油也據此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但合議庭強調,釋字第619號解釋並未明定立即失效,只說「從95年11月起,最遲滿一年內失效」,因此該條文在96年11月都有效,不因為中油是釋憲人而有溯及的效力,因此駁回中油的再審之訴,中油確定得連補帶罰8.2億餘元。 【2008/07/15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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